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189990号“M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626号
申请人:梅尔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9990号“M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14418号“me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514419号“M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风格、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询,引证商标一、二尚处驳回复审程序中,且申请人正在考虑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申请在先权利并未丧失。申请人及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均未向我局提交相关商标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EL”与引证商标一“mell”、引证商标二“Mell”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先申请使用的玩具、玩具模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郭京平
张文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