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1947851号“红豆丝语hongdousiy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134号
申请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付雪平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9日对第21947851号“红豆丝语hongdousiy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668673号“红豆hongdou及图”商标、第3699997号“红豆hongdou及图” 商标、第4856264号“红豆Hodo及图”商标、第8027333号“红豆”商标、第15736258号“红豆HONGDOU HD及图”商标、第17592909号“红豆HONGDOU HD及图”商标、第3555938号“红豆杉”商标、第4296399号“红豆情HONGDOUQING”商标、第14609393号“红豆情HONGDOUQING”商标、第14609313号“红豆缘HONGDOUYUAN”商标、第14609428号“红豆林HONGDOULIN”商标、第14609364号“红豆村HONGDOUCUN”商标、第4296400号“红豆树HONGDOUSHU”商标、第14608803号“红豆恋HONGDOULIAN”商标、第14961970号“红豆绒”商标、第14608883号“红豆故里HONGDOUGULI”商标、第15736397号“红豆思梦HONGDOUSIMENG”商标、第15736393号“红豆天使HONGDOUTIANSHI”商标、第16537982号“红豆家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在第24类商品上注册了第642999号“红豆hongdou及图”商标、第1810471号“红豆hongdou及图” 商标、第4856347号“红豆Hod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228642号“红豆hongdou及图”商标、第682976号“红豆hongdou及图”商标、第682977号“红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红豆”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享有无可争辩的合法权利。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类商品上的“红豆”、“红豆杉”、“红豆情”、“红豆缘”、“红豆林”、“红豆村”、“红豆树”、“红豆恋”、“红豆绒”、“红豆故里”、“红豆丝梦”、“红豆天使”、“红豆家园”等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争议商标与他人第1919264号“红豆HONGDOU及图”商标、第5681458号“红豆情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红豆”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损害了“红豆”商标的合法权利和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的商号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证书;2、驰名商标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获得荣誉情况;3、申请人的“红豆”等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4、在先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准予其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9年2月7日第1634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1类“非医用电热毯;打火机;电热水壶;冰箱;空气调节装置;水过滤器;水管龙头;太阳能热水器;灯;蓄热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11类“灯;烤箱;冷藏设备;太阳能热水器;热水器;冷冻设备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卫生设备用水管;加热装置;消毒碗柜;打火机;水过滤器器;电热毯;浴室装置”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3、引证商标二十至二十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24类“床带;床罩;被罩”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十三至二十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25类“针织衣服;服装;鞋”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第1919264号“红豆HONGDOU及图”商标、第5681458号“红豆情及图”商标为石家庄市新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上述两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不具备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争议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为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三、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红豆丝语hongdousiyu”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红豆hongdou”、引证商标三文字“红豆HOdo”、引证商标四文字“红豆”、引证商标五、六文字“红豆HONGDOU”、引证商标七文字“红豆杉”、引证商标八、九文字“红豆情HONGDOUQING”、引证商标十文字“红豆缘HONGDOUYUAN”、引证商标十一文字“红豆林HONGDOULIN”、引证商标十二文字“红豆村HONGDOUCUN”、引证商标十三文字“红豆树HONGDOUSHU”、引证商标十四文字 “红豆恋HONGDOULIAN”、引证商标十五文字“红豆绒”、第引证商标十六文字“红豆故里HONGDOUGULI”、引证商标十七文字“红豆思梦HONGDOUSIMENG”、引证商标十八文字“红豆天使HONGDOUTIANSHI”商标、引证商标十九文字“红豆家园”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红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电热毯;打火机;电热水壶;冰箱;空气调节装置;水过滤器;水管龙头;太阳能热水器;灯;蓄热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核定使用的“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烤箱;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装置;冷藏设备;空调设备;空气调节装置;锅炉;水暖装置;浴室装置;消毒碗柜;水净化装置;电热毯;打火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商号权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是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其在华子公司商号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十九,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