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308761号“CIPHERCLOU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47号
申请人:秦皇岛恒骏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8761号“CIPHER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不被相关公众所常用,且与“密码云”相对应的英文常用为“PASSWORD CLOUD”,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CIPHER”可译为密码,“CLOUD”可译为“云、云朵”,将上述文字组合使用并未形成新的含义,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技术项目研究、云计算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