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佳资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149397号“博佳资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26号

       

      申请人:杭州博资佳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9397号“博佳资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80053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使用情况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