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9220977号“康晟KANGBHE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8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日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百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康晟航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20977号“康晟KANGB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487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除自己使用复审商标外还授权他人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附光盘一张):1、申请人公众号二维码;2、参展合同及发票;3、互联网推广情况材料;4、申请人公司情况视频;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6、送货单、收据;7、被许可人门店照片及视频。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向商标局提交的答辩理由及以下证据材料:8、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9、宣传册、东莞市江西会昌商会期刊、报纸等原件;10、视频。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3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2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员招收”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所谓商标公开的使用是指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而非商标权人的内部行为。所谓商标真实的使用是商标权人真实、善意的使用注册商标,而非为规避撤销而象征性的使用。所谓合法的使用是指商标使用行为不违法。所谓商标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注册商标在商业性运营过程中使用,其相关活动应当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从而形成商标上的商誉,发挥商标区分产源的商业性使用。
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就本案而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可以证明申请人已授权东莞市横沥方舟广告装饰材料店(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至3、8、9等体现申请人宣传销售的商品为快递袋一体机等机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体现被许可人制作销售有灯箱、广告牌等产品,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向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7、10的视频证据未体现时间,且呈现内容均非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向他人提供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的情况。综合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亦未说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停止使用具有正当理由。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