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90689 - 商评字[2020]第0000012625号 - 申请人:梅尔科学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190689号“M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625号

       

      申请人:梅尔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0689号“M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58742号“MELS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称其正在考虑同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或转让事宜,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协议或相关商标转让证明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EL”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MEL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郭京平
    张文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