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546449号“王鬼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623号
申请人:顾哲伟
委托代理人:长江(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6449号“王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60917号“王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王鬼及图”与引证商标“王鬼及图”在文字构成、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郭京平
张文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