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LACT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2078154号“AMLACTI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82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局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奇立日用品商行
      
      申请人因第12078154号“AMLACT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4462号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02月05日至2018年02月04日期间内(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二、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一直将复审商标用于指定的复审商品上,一直处于持续使用状态。三、被申请人行为纯属为一己私利,恶意对一直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0日与“南通苏亚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加工制作合同;
      2.标有复审商标的2015年2月5日至2018年2月4日期间申请人所销售的产品图片;
      3.2015年2月5日至2018年2月4日期间申请人宣传复审商标的易拉宝图片;
      4.标有复审商标的宣传图册及申请人公司名片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洗洁精;鞋油”等商品上,2014年7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4年7月13日。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所示合同中未显示复审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自制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无相关发票进行佐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无具体形成时间,且均为申请人自制证据,证据形成的随意性较强,真实性难以确定。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洁肤乳液;洗洁精;鞋油”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