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U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60164号“BOUN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07号

       

      申请人:芮迪明美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0164号“BOU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引证的第1497631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戴艳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