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7739744A号“MIJI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676号

       

      申请人:广东美宜佳工控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0日对第27739744A号“MI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MIJIA”五个字母构成,设计简单,缺乏显著性。经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共注册了5436个商标,近乎包含了全部类别,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易扰乱经济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MIJIA”是被申请人知名品牌“米家”对应的拼音,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智能家居领域的知名品牌,早已投入市场使用并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非申请人主张的“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米家MIJIA品牌的由来及含义;
      2、媒体对被申请人发布生态链品牌“米家MIJIA”的宣传报道;
      3、新品发布、产品发布会视频、审计报道、行业排名、央视春晚广告视频、网络宣传等其他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理由及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数器、邮戳检验器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使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行为。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注册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程度时,并不能仅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结合其名下商标是否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者较高知名度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以及是否与他人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以及争议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兜售商标,或者高价转让未果即向在先商标使用人提起侵权诉讼等行为综合判断。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客观上存在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是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已构成上述“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