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6969号“NIT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006号
申请人:唯亚威解决方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6969号第9类“NIT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0410号商标、第10987697号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三申请。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联系商标共存事宜。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企业介绍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无相关撤三程序,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NITRO”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Nitor”、引证商标二“NITROX”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通信网络监测、记录、探测、屏蔽、审查、检测、分析、故障发现并修理、安装、激活、流量和用户设备模拟、设计、优化、测量、部署、开发、和检测设备管理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 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考勤记录软体(已录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