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便利G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067171号“京东便利G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05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7171号“京东便利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12597号“Go”商标、第28913391号“Go Girl Only及图”商标已经驳回复审程序被依法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26245号“GO”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上述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京东便利”、拉丁字母组合“GO”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97515号图形商标、第15776970号图形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