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842546号“问花村Wenhua Villag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423号
申请人:四川问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马鞍山市川洋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2546号“问花村Wenhua Vill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17595号商标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