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48212 - 商评字[2020]第0000012610号 - 申请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44821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610号

       

      申请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82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919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构图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询,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依据个案原则,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郭京平
    张文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