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91214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958号
申请人:中致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21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97937号“蓝际在线 Latitude online及图”商标、第9478248号图形商标、第214651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节能领域的咨询、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节能领域的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外观设计、视觉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