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緹瓷磚 MATI CERAM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799430号“瑪緹瓷磚 MATI CERAMIC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953号

       

      申请人:广东玛缇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9430号“瑪緹瓷磚 MATI CERAM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53709号“马上赢及图”商标、第12902833号图形商标、第12593944号图形商标、第11295762号“金丝玉玛 KINSYOMA及图”商标、第23441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