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260049号“ROY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391号

       

      申请人:仕龙阀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60049号“ROY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5495号“Royal Saun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19855号“桑拿皇Royal Sau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437651号“皇柒RAYAL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693635号“ROY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566283号“ROY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953421号“ROYAL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引证商标二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四、五已无效,引证商标六正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3.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一定影响力。4.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均包含“ROYAL”且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3813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桑拿浴设备等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暖气装置等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在桑拿浴设备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3.引证商标三、四、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4.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ROYAL”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认读部分“Royal”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冲洗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准使用的桑拿浴设备等有效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蒸气浴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至三、六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二是否予以撤销,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冲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