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局商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0241158号“格局商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372号

       

      申请人:北京格局生涯教育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241158号“格局商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格局”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69074号“格局商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81823号“大格局A NEW WORLD OR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一提交的《商标异议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决定引证商标一在教育、培训、教学、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完全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显著识别中文“格局”,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学校(教育)、教学、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以外的安排和组织会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文娱活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学校(教育)、教学、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以外的安排和组织会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学、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学校(教育)、教学、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该项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教学、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