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1383902号“SHA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267号
申请人:深圳市汇和聚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83902号“SH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529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在“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