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慈小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083781号“大慈小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04号

       

      申请人:深圳市勉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83781号“大慈小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显著特征明显,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范畴。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上店铺信息、产品包装、发货单、消费者评价、公益活动照片等证据。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汉字使用不规范,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文字的写法和认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我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针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慈”、“小”、“孝”书写不规范,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文字的写法和认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