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393476 -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97号 - 申请人:苹果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1393476号“IMESSA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97号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93476号“IMESS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3096号(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已有多件“IMESSAGE”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有关报道、网络宣传资料、报纸、杂志和期刊宣传资料、申请商标介绍、研究报告、销售情况资料、国图检索报告 、网络搜索“IMESSAGE”的结果、申请人“IMESSAGE”系列商标信息、金山词霸关于申请商标的查询结果、百度搜索结果、引证商标状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