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航唯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911826号“华航唯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362号

       

      申请人:北京华航唯实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11826号“华航唯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984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申请商标的复制,是利用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可以直接接触的关系对申请人申请商标的剽窃,是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注册,是恶意抢注。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与宣传,具有高度知名度和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信息;销售代理协议;宣传组织活动照片;荣誉证书;申请人协议;著作权变更证明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