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740245号“京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340号

       

      申请人:通辽市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忠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0245号“京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77084号图形商标、第1954161号图形商标、第3844210号图形商标、第3892807号“上帅 SOSHINE及图”商标、第4471779号图形商标、第17134986号“大唐地产 DYNASTY PROPERTY及图”商标、第1965036号图形商标、第7196956号“MASQUE S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目前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图形,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建筑、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电梯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目前处于宽展期内。鉴于引证商标四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四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