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5006号“DON GINES CONSUL
DE LA VI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221号
申请人:WINEXFOOD,S.L.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5006号“DON GINES CONSUL DE LA VI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位于西班牙的瓦伦西亚,申请商标中文字是西班牙语中的瓦伦西亚方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容易为消费者和相关公众所识别,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第33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包含英文“VILA”,为西南太平洋岛国瓦努阿图首都维拉的英文名称,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全部复审商品、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