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I SHI L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6377224号“RUI SHI LI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360号

       

      申请人: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377224号“RUI SHI L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208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采取一切可能的法律行为。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诉讼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可可;人造咖啡;面包;糕点;甜食;巧克力;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米;西米;面粉;谷类制品;蜂蜜;食品用糖蜜;食盐;芥末;醋;调味酱汁;香辛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引证商标是否恶意抄袭和摹仿,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可可;人造咖啡;面包;糕点;甜食;巧克力;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