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16282号“西域风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53号
申请人:朱君
委托代理人:新疆国瑞信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6282号“西域风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82522号、第11158772号、第11188663号、第28059741号商标、第314723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情况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蜂蜜、面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甜食(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