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346428号“太合音乐集团 TAIHE MUSIC
GROUP TAI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008号
申请人:北京太合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6428号“太合音乐集团 TAIHE MUSIC GROUP TA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太合音乐集团全资子公司,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61199号“音悦 Tai www.YinYueTai.com M及图”商标、第16461234号“音悦 Tai www.YinYueTai.com”商标、第10235501号“古今通宝 TA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及相关媒体报道、太和音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登记证书和股东授权、在先案件及相关判决。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为北京太合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商标文字“太合音乐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授权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