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泽财商教育 ENZECAISHANGJIAOY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990899号“恩泽财商教育

    ENZECAISHANGJIAOY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54号

       

      申请人:陕西恩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0899号“恩泽财商教育 ENZECAISHANGJIAO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5831号“恩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且经查询与本案文字类似的商标已有获准注册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