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城帽儿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9364384号“冰城帽儿山”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40号

       

      申请人一:国营帽儿山钢铁厂
      申请人二:哈尔滨帽儿山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慧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于翔
      
      申请人一、二于2019年04月25日对第29364384号“冰城帽儿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一、二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在先注册的第1140879号“帽儿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093004号“帽儿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于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引证商标一为中国驰名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3、被申请人注册了另一件第29364384号“冰城帽儿山”商标因恶意注册已被部分无效宣告。
      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一、二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一和申请人二的营业执照副本、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证;
      2、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报;
      3、商标排他许可合同;
      4、申请人一、二所获荣誉资料;
      5、在先行政机关裁定、法院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暖气片、抽水马桶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1月6日。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一于1996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1998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散热器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6日。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一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2018年7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暖气片、供暖装置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10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申请人一许可申请人二使用引证商标一,申请人二作为引证商标一唯一一个被许可人,系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
      该项事实有申请人一、二提交的证据3在案佐证。
      4、2016年5月1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商评驰字[2016]第18号通报文件中认定申请人一使用在第11类散热器商品上的“帽儿山及图”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该项事实有申请人一、二提交的证据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由审理查明第2项可知,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本案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为普通印刷的中文文字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显著部分文字“帽儿山”及引证商标二汉字“帽儿山”,上述商标的呼叫、含义无明显差异,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锅炉(非机器部件)、太阳能热水器、抽水马桶商品以外的暖气片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散热器、暖气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根据审理查明第4项可知,申请人一“帽儿山及图”商标在散热器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基于上述因素,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除锅炉(非机器部件)、太阳能热水器、抽水马桶商品以外的暖气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锅炉(非机器部件)、太阳能热水器、抽水马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锅炉(非机器部件)、太阳能热水器、抽水马桶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一、二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锅炉(非机器部件)、太阳能热水器、抽水马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