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5060741号“陨石能量”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38号
申请人:广西陨能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露华浓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2日对第25060741号“陨石能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陨能量”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1、被申请人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企图借用他人知名品牌获取不正当利益。2、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淡化申请人“陨能量”商标的显著性,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3、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了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的相关变更信息;
2、产品包装、宣传册图片;
3、购销合同、收款单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6月27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对于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注册部门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材料、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