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277206号“LAKE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266号
申请人:美商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7206号“LAK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08869号、国际注册第843379号、第16477336号、第13322800号、第34164927号、第606936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强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我局依法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尚未失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文字“LAKERS”与引证商标一“LAKERS”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LAKES”、引证商标三文字“LAWERS”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六图形指向对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已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待定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