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373172号“AUTHENTIC AND
ORIGINAL JACK BLACK J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213号
申请人:杰克布莱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3172号“AUTHENTIC AND ORIGINAL JACK BLACK J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1562号“JB”商标、第12204920号“JB”商标、第4572195号“BLACKJACK”商标、第32499030号“JACK BLACK”商标、国际注册第1139306号“BLACK JACK”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读音和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四明显是抄袭复制申请人商标及商号的恶意行为,侵犯了申请人作为真正权利人的在先权利。引证商标一、三可能将被撤销,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门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的、具有极强显著性的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中国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上述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信息;爱词霸在线词典的翻译页面;官方网站相关页面、品牌宣传视频、微博首页、微信公众号、相关报道;各网站相关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等待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上述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引证商标是否恶意抢注,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