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鸿战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968189号“牧鸿战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738号

       

      申请人:杨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8189号“牧鸿战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甘战友”等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牧鸿战友”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