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ERHORN GOTTHARD BAH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808728号“MATTERHORN

    GOTTHARD BAH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737号

       

      申请人:AKTIENGESELLSCHAFT MATTERHORN GOTTHARD BAHN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808728号“MATTERHORN GOTTHARD BAH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其与国际注册第990950号“MATTERHO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书原件及中译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