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669877号“鼎V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741号
申请人:安徽鼎盛工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69877号“鼎V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5274号“鼎盛DS及图”商标、第4225144号“新鼎盛XIN DING SHENG及图”商标、第20015353号“鼎盛美厨”商标、第32091187号“新鼎盛XIN DING 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呼叫、含义、构成要素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 2、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藏柜 、电加热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加热装置、减压阀(液化气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鼎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