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663410号“鼎V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743号
申请人:安徽鼎盛工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63410号“鼎V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33765号“鼎盛酒莊DINGSHENGJIUZHUANG及图”商标、第8995909号“金鼎盛JIN DING SHENG及图”商标、第7022086号“鼎盛世纪DING SHENG CENTURY及图”商标、第32888388号“鼎盛轩”商标、第32389054号“鼎盛金行”商标、第28808074号“鼎盛DING SHENG及图”商标、第28091790号“鼎盛轩DING SHENG XUAN及图”商标、第27026433号“鼎盛牧场Ding Sheng The ran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整体外观、字形、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加之,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不同地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拍卖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拍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鼎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