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09980号“Macro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47号
申请人:河北弘之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恒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9980号“Macro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06929号“macro LI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41507号“BILIBILI LINK Mac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95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特定的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MacroTech”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拉丁字母组合“macro”、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Macr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卷材、木地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防水卷材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木地板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防火水泥涂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