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15083号“Macro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50号
申请人:河北弘之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恒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5083号“Macro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03618号“Macro Media”商标、第781812号“MACRO及图”商标、第13982100号“macro wholefoods market及图”商标、第2444508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特定的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MacroTech”与引证商标一拉丁字母组合“Macro Media”、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拉丁字母组合“MACRO”、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拉丁字母组合“macr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