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049895号“豆果文创 DOU KUO CULTURE
MED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749号
申请人:广西豆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49895号“豆果文创 DOU KUO CULTURE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36772号“苓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各有汉字部分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