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59625号“KX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79号
申请人:广西贺州市科信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9625号“KX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KXD”商标已使用多年,并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81164号“KX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先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该案审理完成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拉丁字母组合“KXD”与引证商标拉丁字母组合“KXD”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金属柱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