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891377号“一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75号
申请人:蔡丽芬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1377号“一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39148号“一劉 奇美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照片、宣传单页、合同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一浏”与引证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一劉”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