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383150号“晶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509号

       

      申请人:成都中瑞恒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坤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3150号“晶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晶瓷”并非行业专业术语,也不是惯用语,未与任何特定事物建立联系。“晶瓷”带来的直接联想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及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类别吻合,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优设网、分析测试百科网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晶瓷”用在指定使用的牙科用固定材料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