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28579号“wmh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511号
申请人:江苏嘉萱智慧健康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汇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8579号“wmh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完美呵护”商标使用商品完全相同,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保护性注册。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2908号“W.M.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拉丁字母组合“wmhh”与引证商标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W.M.H”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脑主机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不同,故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