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930618号“爱源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767号
申请人:济南源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0618号“爱源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第12类“爱源尚及图”商标并具备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40197号“爱源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爱源尚及图”商标文字部分完全相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引证商标的申请人已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亦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不予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待该案审理完成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猫旗舰店商标使用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爱源尚”与引证商标汉字组合“爱源尚”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均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