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197211号“誉满华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51号
申请人:深圳市荣光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7211号“誉满华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910132号“誉满华”商标、第30394381号“长城 華夏”商标、第4623994号“華夏”商标、第7859363号“华夏”商标、第7812808号“华夏”商标、第4443289号“華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引证商标未积极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的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