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RS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22380号“NURS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31号

       

      申请人:汤树南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红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2380号“NUR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47619号“Nursh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070672号“纽希康Nursh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991180号“Nursh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425010号“纽希康Nursh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529015号“Nursh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297355号“纽西康Nursh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5类和第32类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第5类上,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及呼叫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牛奶制品、维生素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第32类上,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的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及呼叫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果汁、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32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