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67642号“寺库48Hrs SECOO.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192号
申请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7642号“寺库48Hrs SECO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16433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329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61059号第35类商标、国际注册第1060125号第35类商标、第9297169号商标、第1558515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92693号第35类商标、国际注册第660365号第35类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外观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