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349731号“灏宇科技HAO YU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30号
申请人:浙江灏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中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9731号“灏宇科技HAO YU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87825号图形商标、第5930029号“QUAN SHU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共存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尚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