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卷华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185848号“万卷华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29号

       

      申请人:四川知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九鼎知上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85848号“万卷华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2776号“华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824551号“华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601373号“华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的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应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另外,已有多件含“华夏”字样的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以外的市场营销等其余服务上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汉字“万卷华夏”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以外的市场营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以外的市场营销等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