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IC MOL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981045号“MAGIC MOL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83号

       

      申请人:王琛茜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1045号“MAGIC MO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70733号“龙江半亩堂書店LONG JIANG BAN MU TANG BOOK STOR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尚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